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监字第23号
原审原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
原审原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金义执异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