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429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王升,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
法定代表人:陈英,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傅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