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肖某某、肖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与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民终字第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乌市××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水电××)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187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
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裁定对其与水电××之
间系劳动关系认定错误。其在水电××所属工地打工是临时雇
员打工性质,哪个项目部、哪个工地要人就临时听令到哪个工
地打工,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间应是雇员与雇主关
系,水电××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直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
偿之诉,应依法得到法院支持。二、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综
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肖某某诉称其受雇于水电××,2009
年10月21日因工作需要乘坐水电××职工**和驾驶的机动车
时受伤。据此,肖某某可以基于其与水电××之间的劳动关系
,向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水电××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也可
以基于侵权人**和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事实,向法院提起对徐金和的用人单位水电××的侵权责任之诉。本案中肖某
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虽未明确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
只是笼统的要求水电××、**和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未就法律关系的选择向肖某某作出释明,且原审
第二次庭审中肖某某也明确表示本案不应按工伤处理,并在20
10年7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撤回对**和起诉的申请书中
明确了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侵
权责任的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以肖某某与水电××之间形成
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需仲裁前置为
由裁定驳回肖某某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1875号
民事裁定;
二、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