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

海宁市紫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34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紫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海宁市紫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宁市紫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6元,减半收取7238元,由海宁市紫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永梅
书记员  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