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书

                          2008)余民二初字第180

原告***,男,1976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珠岙镇后辽丁村113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长新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尧斌,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文镭,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助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胜诉称,200762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减速带货款131181.28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1份给原告。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31181.28元。

被告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辩称,经被告对帐,被告欠原告的金额是126326.28元,与原告所诉相差4855元。因为当时业务关系的发票是由三门金球交通设施厂、上海丽萍商行、三门广胜胶带厂、杭州保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这四个单位开具的,所以我们现在付款给原告恐怕这四个单位会再次向我们讨款。故要求原告拿来这四个单位的债权转移书,写明由原告收取款项,则我们马上付款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价款126326.28元,款于原告交付三门金球交通设施厂、上海丽萍商行、三门广胜胶带厂、杭州保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单位的债权转移书给被告时履行。双方定于2008年3月4日一并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和被告余姚市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各负担737.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楼全民

审 判 员     ***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