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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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363号
宁夏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账号为×××账户内988118元存款的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解除上述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2395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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