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0266号
原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