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逸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4民初6745号
原告:陕西逸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海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女,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靖边支公司;地址:靖边县。
负责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逸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靖边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逸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逸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逸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逸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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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梁 斌
审 判 员 苏 海 生
人民陪审员 付 永 刚
二0二0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培 培
20190824674520191182020415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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