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宝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3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扣划回案件款7612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75000元,本院扣划执行费102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3执56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