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11152号
原告:西安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以东、南三环以北、黄渠头南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8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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