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394号 原告:武洋洋,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原告武洋洋与被告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洋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计220.5元,由原告武洋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卯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