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394号
原告:武洋洋,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现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原告武洋洋与被告陕西宏华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洋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计220.5元,由原告武洋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齐卯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