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破申394号
申请人:北京兴源科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31号院1号楼6002室。
法定代表人:裴晓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月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经舆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甲560号B区404-B8。
法定代表人:刘松涛。
申请人北京兴源科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科创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经舆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舆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经舆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经舆典公司,该公司不同意进行破产清算,认为公司系暂时资金链断裂,还有希望继续经营。
本院查明,经舆典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甲560号B区404-B8,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208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服务、零售计算机等。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1131号民裁决书,裁决经舆典公司向兴源科创公司支付服务费306037元、逾期付款利息、仲裁费15823.34元。2020年9月3日,兴源科创公司依据上述裁决书,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经舆典公司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经舆典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京03执14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13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经舆典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兴源科创公司对经舆典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故兴源科创公司作为债权人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债务人经舆典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债权人兴源科创公司的全部到期债务,应当认定经舆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兴源科创公司申请对经舆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债权人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兴源科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经舆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周熙娜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