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凤城市凤凰城香铺委。
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17)第0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丹东金地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影于2018年8月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履行的期限,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17)第08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任俊儒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