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凯星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赣州凯星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2民初1003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074273853L,住址: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谷山新城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赣州凯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75874408Q,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20号景荣大厦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赣州泽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61067766E,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大道东段江湾花园2栋3单元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1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10月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身份证地址为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6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12月28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琴红,女,1973年9月10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与被申请人赣州凯星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泽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凯星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泽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以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凯星科技有限公司、赣州泽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款项计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信丰支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符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