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泓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威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5043号
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DMTK2M。
法定代表人:王中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广东英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强,广东英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威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0YH5X。
法定代表人:区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威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威泓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为114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晓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