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8173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梅,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广东威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翠景新村南一巷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区悦威。
被告:广东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德龙路与长安北路交汇处茂意雅苑九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桂雄。
被告:林桂良,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威泓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桂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0元,减半收取计3445元,诉讼保全费2383元,合计5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伍执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