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936号
原告***,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市蒲北区。
委托代理人石华宗,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景会军,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南侧、笃信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4267611G。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负责人周明,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富美小区10幢临街商品房1-1A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9988656G。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崔爱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