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8民初4683号
原告: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会军,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4267611G。
住所: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南侧、笃信路西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英,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彦静,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03088283。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58号。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英,***到庭参加了诉讼,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退还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67038.64元及利息5733元(以货款467038.64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7月4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5733元),本息共计472771.7元;2.请求判令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16000元;3.请求判令***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1日,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DRJT-200321)。合同约定:由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道砟,供应道砟暂估数量为30000吨(具体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合同约定总金额为4140000元;付款办法: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先付款,后拉货,款到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账户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作出响应、按质按量立即开始发货。合同签订后,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1000000元,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价值482961.36元的货物。后因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不能按时发货,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如不能供货,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退还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的全部货款;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如有违反,自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汇款之日起,比照同期银行贷款计算利息。2020年6月13日,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就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517038.64元的预付货款偿还问题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前还款517038.64元;如违反以上还款计划约定,从违约之日算起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随时向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实现债权相关全部费用),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作为担保人对517038.64元债务、律师费、利息、违约金等为实现全部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开始计算起1年。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15日共计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
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
***辩称,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由汪峰代理,并未与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商议,所以汪峰应该为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伙人,《还款计划》是受胁迫、受威胁下签订。剩余款项同意分期偿还,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关。
依据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辩意见,并经其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退还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67038.64元及利息5733元(以货款467038.64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7月4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5733元),本息共计472771.7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16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1.《购销合同》一份、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两份、3.《发票》一份,据此证明2020年3月21日,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道砟,供应道砟暂估数量为30000吨(具体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合同约定总金额为4140000元;合同签订后,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1000000元;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价值482961.36元的货物。第二组证据,4.《补充合同》扫描件一份,据此证明因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不能按时供货,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如不能供货,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退还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的全部货款,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如有违反,自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汇款之日起,比照同期银行贷款计算利息。第三组证据,5.《还款计划》一份、6.《委托书》扫描件一份、7.《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复印件三份,据此证明2020年6月13日,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就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517038.64元的预付货款偿还问题签订了《还款计划》,双方约定: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前还款517038.64元,如违反以上还款计划约定,从违约之日算起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随时向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实现债权相关全部费用),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作为担保人对517038.64元债务、律师费、利息、违约金等为实现全部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开始计算起1年。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15日共计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第四组证据,8.《委托代理协议》一份(附《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打印件一份)、9.《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10.《律师费发票》一份、11.《长垣市人民法院电子缴费凭证》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债权,支出诉讼费9188元,律师费16000元,按照约定应由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对证据1有异议,对《购销合同》的有效性有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还款计划》是其在威胁之下签署的。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针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十一页,1-2页证明合同签订的背景,3-4页证明退还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5-11页证明给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供的货款全部由汪峰作为代理,所以汪峰应为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
经庭审质证,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1-2页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汪峰不是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也未经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即使汪峰作为中间人介绍了业务,汪峰并不是合同授权的签署人,无论汪峰与***之间有任何约定,均与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对3-4页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且收款人均不是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对5-11页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的证明目的。
经综合审查,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客观真实,内容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1.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道砟30000吨(规格型号为特级),总价4140000元;2.付款办法为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先付款,后拉货,款到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账户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做出响应、按质按量立即开始发货;3.违约责任为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格产品,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得违约,否则,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退还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预付款及预付款为基数,比照同期银行贷款计算利息;4.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由此引起的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3月28日向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支付预付款1000000元,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价值482961.36元的货物。
2020年4月30日,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1.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能供货,应在接到通知3日内退还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的全部货款;2.以上条款如有违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自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汇款之日起,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020年6月13日,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授权***与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一份,双方约定1.2020年7月3日前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还款517038.64元;2.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以上还款计划约定,从违约日算起,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随时可以向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实现债权相关全部费用),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3.担保人***对以上517038.64元债务、律师费、利息、违约金等为实现全部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开始计算1年。***自认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确认,签字“***”系***本人所写。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15日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共计50000元,但剩余款项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支付。
2020年10月13日,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吴福英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费为16000元,且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8日全额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签订《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得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虽辩称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合同无效,但因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000000元,已完成其相应的合同义务,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依约交付涉案货物;然而,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仅交付了价值482961.36元的货物,后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2020年7月3日前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还款517038.64元。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仅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15日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共计50000元,其仍未付清下欠款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之规定,应继续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支付下余货款467038.64元。综上,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67038.6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还款计划》约定,2020年7月3日前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还款517038.64元,但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仅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15日退还货款共计50000元,并未支付剩余款项。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超出付款期限仍未付清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的约定:“本还款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之前债权凭证自动作废,效力以本协议为准,债务人违反以上还款计划约定,从违约日算起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实现债权相关全部费用),债务人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
故《购销合同》中关于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退还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预付款为基数,比照同期银行贷款计算利息的约定自动作废。综上,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733元,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1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虽辩称《还款计划》是在胁迫下签署的,但因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自认以保证人身份在《还款计划》中书写“***”字样,得以认定保证合同成立。《还款计划》中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到期后开始计算起1年,还款日期为2020年7月3日前,所以未超出保证期间,又因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此,***对467038.64元及该笔债权所对应的违约金、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67038.64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及律师费16000元,共计533038.64元;
二、***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郑州欧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65元,由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