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民权县利伟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3020号
原告:民权县利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孙六镇孙六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590828683X。
法定代表人:宋德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林,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人民路南侧、笃信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4267611G。
法定代表人:景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利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民权县利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民权县利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已减半),由原告民权县利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玉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