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18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人民路南侧、笃信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景会军。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郑仲裁字第0399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项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执184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赵志远
审判员  胡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