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2民初2071号
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凤翔云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AC5R8H。
法定代表人:张东东,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凤翔云速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