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民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娟,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翔云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东东,任公司经理。
上诉人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翔云速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翔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邱有前
审判员马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