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住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凤翔县田家庄镇寺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让,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2民初3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与凤翔县田家庄镇寺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凤翔县田家庄镇寺头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凤翔县田家庄镇寺头村村民委员会XXX账户存款11273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封军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