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

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与凤翔县柳林镇南六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322民初2415号

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乔小龙,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凤翔县柳林镇南六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王向龙,任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

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越网络公司)与被告凤翔县柳林镇南六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六冢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越、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越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2.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款违约金14600元(20000元按日息0.1%计算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凤翔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更名为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2013年12月,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了书面农村“小探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所在村安装“小探头”工程完毕并交付使用后,被告需支付原告工程款2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仅支付原告9000元,剩余的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催要费用及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呈诉。

被告南六冢村委会答辩称:原告称合同是2013年签订,因村委会已经换届,上届领导班子没有给本届新任领导班子移交财务账册,故对是否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不知情,需要调查,如确实欠原告工程款,被告同意支付工程款,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另外,原告安装的“小探头”工程现在处于瘫痪状态,没有几个能正常使用,上一届班子到底是因质量问题还是别的问题没有支付原告工程款,也有待调查。

原告龙越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为:1.《柳林镇南六冢村农村“小探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合同》。2.欠款证明。3.凤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被告南六冢村委会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柳林镇南六冢村农村“小探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包干的形式为被告建设农村“小探头”视频监控系统,工程总造价29000元。原告施工完毕后于2014年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元。2018年4月11日,原、被告在欠款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为20000元,该款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凤翔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变更公司名称为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柳林镇南六冢村农村“小探头”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因欠款证明对债务重新进行了确认,但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故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作为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因上一届未移交财务而不知情,本院认为其系村委会内部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的原告,被告辩称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凤翔县柳林镇南六冢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135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审判员  任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