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22执异22号
异议人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大街,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大街,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翔县横水镇宋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横水镇宋家村。
被申请人凤翔县横水镇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横水镇洛村。法定代表人***,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在本院执行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与凤翔县横水镇宋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于210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为凤翔县横水镇洛村村委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于2108年7月30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