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

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与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22民初311号
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村委会。地址:凤翔县。负责人:***,任该村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凤翔县南指挥镇南指挥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辛新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