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

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与安能物流(凤翔网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22民初147号
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西大街颖晖家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能物流(凤翔网点),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纸坊街道雍兴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东站。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能物流(凤翔网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龙越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