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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683执3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勇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袁家化学品市场B1-20。
法定代表人:汪良勇。
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东方园际3号楼27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勇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4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诸暨市勇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石膏线安装工程款155000元。案件执行费22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277元,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5805元,本案分配到执行款13728.91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截至2022年3月23日,本案执行到位13728.9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683执377号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钱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