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HDA2XR,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
申请执行人***与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60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居间服务费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11月2日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等。
3、11月30日、12月27日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55××××0666),均无人接听电话。
4、12月28日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查明,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本院(2021)苏0602执1187号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21年8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歇业,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黄立威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倪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