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1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HDA2XR,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居间服务费用47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87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3月8日至8月6日,多次在执行“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
2、执行过程中,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未能妥投。
4、执行过程中,多次拨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号码,均无人接听。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向案外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调查函等法律文书,调查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债权情况。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回复本院被执行人在其处暂无债权可供执行。
6、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除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外,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胜祥
书 记 员 王济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