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434号
申请人:高港区永泰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3MA1UJYPJ7W,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马厂村八组41号。
负责人:陈龙。
被申请人:台州市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8HD5Y61,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南路943-945号。
法定代表人:宋飞。
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08910926C,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商住综合楼五楼539室。
法定代表人:赵亮。
被申请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HDA2XR,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东方国际3号楼27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
被申请人:青岛海之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HKAR6H,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马路启城建材批发市场西门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邢玉玉。
被申请人:青岛杰之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T171MXE,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云山镇仙山街263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徐桂生。
被申请人:正发石材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56640701H,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东方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石恒。
被申请人:南通禾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XML268A,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华富国际1号楼2113室。
法定代表人:储海霞。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港区永泰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台州市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之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杰之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正发石材南通有限公司、南通禾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南通市宝铭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台州市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之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杰之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正发石材南通有限公司、南通禾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资产4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之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杰之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正发石材南通有限公司、南通禾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高港区永泰建材经营部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