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标识标牌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153号
申请人:江苏**标识标牌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徐州市云龙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徐州中山北路10号金地商务中心A座508室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杜庆珠收转。
法定代表人:吴乐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赵亮,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台州市易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安康,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江苏**标识标牌工程有限公司诉徐州固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固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易品装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1、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南京白下支行账户:32×××76;2、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10×××73,申请人已就其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了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易品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1370元,申请人江苏**标识标牌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席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亚迪
书 记 员  侯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