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4783号之四
原告:淮安制控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加油站西2组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XA8P12R。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朝阳中路东方国际3号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HDA2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商住综合楼五楼5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08910926C(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中心路浙江荣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HNU8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阳市瑞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上天梯红光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5720868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制控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森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市瑞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制控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制控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制控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制控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