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华乡总部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H069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翔,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天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路与白花路交汇处和泰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RC2A85X。

法定代表人:方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翔与被上诉人黄山天欧环境技术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皖1021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翔共同上诉称,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确定的案由错误,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故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中,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向黄山天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订购空调、空气能等工程设备,该批设备的安装,并非房屋建筑不可缺少的部分,且黄山天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设备的安装作业,故本案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天加净化中央空调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即黄山天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合法有效。因黄山天欧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歙县,故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隼

审判员 汪文捷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倪华蓉

书记员柯惠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