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3民初1103号
原告: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华乡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汤文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成,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周蓉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威,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F#1158室。
负责人:戎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萍,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思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明、徐日成,被告南京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威,被告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清、胡雅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立即完成黄山区浦溪河综合治理项目PPP工程市民文体活动中心项目消防工程的消防验收;2.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立即支付申思公司违约金16300元(以73825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完成竣工验收之日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3.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立即支付申思公司违约金147651.6元;4.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立即赔偿申思公司未按时完成消防验收而遭受的损失53000元(每日1000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完成消防验收之日);5.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申思公司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补充说明,即立即提供案涉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原件)和市民文体活动中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配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完成消防验收事宜。事实和理由:黄山区浦溪河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投资开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为该项目总包单位,申思公司为该项目游客服务中心、市民文体活动中心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分包单位。2019年,申思公司与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签订关于市民文体活动中心项目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申思公司将市民文体活动中心项目的消防工程专业分包给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738258.07元,合同另外还约定了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9年12月2日完工,但因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的原因致使至今仍未完成消防验收。2021年7月22日,中建七局黄山浦溪河项目部发函通知申思公司尽快完成消防验收。申思公司接函后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8月9日多次发函给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要求尽快完成消防验收,但其接函后既未承诺也未实际履行完成验收之义务。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的消极行为,致使中建七局黄山浦溪河项目部于2021年9月9日发函给申思公司,要求申思公司承担每日一千元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1.25倍的违约追偿。申思公司认为,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拒不完成消防验收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南京消防公司辩称,我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合同系申思公司和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签订的,申思公司的诉求和我公司无关;二、申思公司的第二项-第五项诉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案涉工程早就已经实际使用,其他意见同分公司的答辩意见。
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辩称,第一,申思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完工后,申请业主进行竣工检测,业主方委托第三方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消防工程进行了竣工检测,我公司对检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我公司将该检测报告及各项消防验收所发的资料交给业主方,业主方将该报告递交至黄山区住建委办理消防备案手续,因检测报告中名称错误,该检测报告被退回,我公司联系检测方后,其于2021年11月18日重新出具了更正后的检测报告。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即完成了工程消防竣工检测义务,并完成交付。申思公司的第二项-第四项诉求均是依据第一项诉求,由于我公司无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申思公司的该诉求,依法不能成立。第二,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三,申思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严重违约。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申思公司指示和通知我公司进行了图纸变更及工程量的重大调整和变更,但其至今未对变更的图纸和工程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签证。2019年11月14日,申思公司通知变更图纸,我公司随即编制并向其送达了变更后的造价清单,申思公司同意后,我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和完善,在施工中又对多处进行工程量变更,但其未按约办理变更确认并予以签证。案涉工程竣工检测合格后,我公司向其递交了消防工程决算书,决算造价1820585.26元,与合同价相差1082327.19元,相关金额均为申思公司指示和通知变更项目,属于合同清单外项目,但其至今未对项目变更进行确认和签证,也未办理变更和增加项目的决算,只同意按合同价决算,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第四,我公司与申思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消防验收争议,消防验收已经于2019年12月28日完成。因此,申思公司起诉消防验收不成立。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是,申思公司要求将消防验收资料移交,而我公司要求其对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量的签证,以及相对应的工程款的决算。首先,我公司根据申思公司指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并于2019年12月通过竣工检测,但申思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签证。本案涉及的另一项目,即旅游客服中心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也是由我公司分包承建,且在施工中增加了工程量28万余元,该工程竣工检测后,我公司移交了全部资料,但其却对增加的工程量未及时办理签证,且不予办理实际工程款的结算。其次,申思公司要求我公司移交材料内容不祥,案涉工程依据变更后图纸施工,并通过竣工检测,但申思公司至今没有对图纸变更、工程量增加签字确认,在此情况下,其无权要求我公司移交相关竣工检测资料。第五,申思公司至今不办理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签证,也不办理结算,是严重违约行为,我公司将依法追究申思公司的法律责任。
申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申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双方主体适格,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系南京消防公司的分支机构;
2、《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申思公司将黄山区浦溪河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市民文体活动中心项目的消防工程专业分包给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施工,合同总价为738258.07元。合同第20.2条约定了其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3、《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原件存放于业主单位,证明行政主管单位和消防部门在对案涉工程进行消防查验,但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作为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致使未完成消防验收;
4、《中建七局黄山浦溪河项目部[2021]2号文件》,证明因被告一直未完成验收,中建七局黄山浦溪河项目部于2021年7月22日发函要求原告及时办理;
5、《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第11号、12号、13号文件》、EMS邮寄单,证明申思公司收到中建七局的发函后,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8月7日和9日,多次发函给南京消防公司和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要求尽快完成消防验收,但其接函后既未承诺也未实际履行完成验收义务;
6、《关于完成消防工程消防验收的律师函》、EMS邮寄单,证明受申思公司委托,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30日向南京消防公司和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应在2021年9月10日前完成消防验收,而截至起诉之日,其均未完成消防验收;
7、《中建七局黄山浦溪河项目部[2021]10号文件》,证明因南京消防公司和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至今未完成消防验收,中建七局黄山浦溪河项目部于2021年9月9日发函给申思公司,要求申思公司承担每日一千元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1.25倍的违约追偿,南京消防公司和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应当承担申思公司遭受的该损失。
南京消防公司质证意见,具体由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我公司同意其质证意见。
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不同意其证明观点。(1)关于施工范围,合同约定是“室内消防安装工程”,而不是主体消防工程。(2)对合同总价738258.07元,无异议,但不包括图纸变更和增加的工程量。(3)我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合同第8条第5项,对消防工程验收有明确约定,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验收义务;对证据3的三性不认可。(1)消防查验不是我公司的义务。(2)申思公司提供的该证据,没有主管机关或消防部门相关签名或盖章的任何痕迹,申思公司以此证明由于我公司原因造成“行政主管单位”或“消防部门”未完成查验不成立。(3)查验和验收是不同的法律概念。(4)关于该工程的查验范围,申思公司承包的范围是室内消防工程,我公司已经配合其及相关部门完成了该项查验并已经盖章确认,所列内容也是我公司实际施工的内容,包括图纸变更和增加,但申思公司未对变更和增加工程量进行签证,导致我公司无法移交该查验报告,由于申思公司不对变更图纸和增加工程量进行确认,其应承担全部责任;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1)落款时间是2021年7月22日,印发时间是2021年7月3日,印发时间早于通知形成时间,明显不具有真实性。(2)该通知是中建七局给申思公司的通知,与我公司无关。通知名称是要求提供消防验收资料,其含义很明确,而不是验收行为。(3)该通知要求提交消防资料的内容不明确,该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是“文体活动中心的室内消防工程”,而我公司分包的是“文体活动中心的室内消防安装工程”,明显超越了我公司的分包范围,虽然该项目的全部消防工程是我公司施工的,但未得到申思公司确认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法提供;对证据5三性不认可,其内容不真实、不明确。具体理由同证据4的质证意见。另外,从二份回复通知中可以证实,申思公司至今未完成图纸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签证,其如何完成工程款的审核,申思公司陈述已完成结算审核不真实;对证据6,律师函的内容无事实依据,案涉工程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和2020年12月28日通过竣工检测验收,不存在没有验收的事实;对证据7三性不认可,该通知仍然是要求提供消防验收资料,而不是验收行为,具体理由同证据4的质证意见。
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证明我方公司的主体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2、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9年8月12日,申思公司与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就黄山区浦溪河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市民文体活动中心项目室内消防安装工程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3(3)项对增加工程量进行约定,合同第四条1(1)项对工程签证进行约定,第八条5项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约定,第十条对工程变更进行约定,附件工程量清单,对我公司应当完成的消防工程内容进行约定;
3、验收问题清单,证明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完工后,我公司便在7日内申请竣工验收,2019年11月8日,第三方验收单位在检测验收过程中,发现需要整改的内容,并制作清单,我公司根据问题清单进行了整改;
4、安徽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证明我公司根据整改问题清单进行整改后,再次申请竣工检测验收。2019年12月28日,案涉消防工程经业主委托的消防检测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我公司完全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了竣工检测验收的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
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证明我公司根据整改问题清单进行整改后,再次申请竣工检测验收。2020年11月18日,案涉消防工程经业主委托的消防检测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再次证明我公司完全遵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竣工检测验收的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
6、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证明该份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虽然不是《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我公司的义务,但我公司仍然配合各方进行查验,结论为合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均盖章确认;
7、微信信息记录,证明申思公司通过微信,指示和通知我公司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增加,我公司遵照申思公司的指示,完成了全部消防工程的施工任务,但申思公司至今没有对变更和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和签证;
8、结算书,证明案涉消防安装工程施工结束后,我公司制作结算书报给申思公司,结算工程价款1820585.26元,申思公司至今没有对该结算进行审核,也没有对变更和增加项目进行确认和签证,拒绝按照我公司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结算。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1-(1)的约定,申思公司具有先行对工程清单外的项目进行签证的义务,申思公司至今未予签证,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申思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承包范围约定是室内安装消防工程,但对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合同第一条第3项已作明确约定,合同第8条之5、第19条、第20条中有明确约定,乙方(即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下同)没有按照约定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强调我公司未办理签证和结算的原因是因其不能提供相关签证资料,我公司没有办理签证,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消防法等规定,对证据3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系手写制作,不符合民诉法等法律对证据要件的规定,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是否整改,我公司不清楚;如其确实存在该问题,也反证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施工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证据4的三性不认可,没有附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信息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和人员信息,仅加盖公章,不能证明是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员进行的检测;对证据5的三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报告并非是竣工检测报告,其混淆了概念,该报告仅能证明六个消防设施的功能是完好的,仅是完成消防验收的流程之一,有检测报告并不能直接认定该工程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合格;该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已经履行消防验收义务,其一直不配合办理消防验收,未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查验报告上签字盖章,拒绝将已经盖章的消防查验报告提供给总包单位完成消防验收,构成违约;同时,证据4和证据5的检测报告项目不一致,对于证据4,检测报告多出的3项检测内容是否得到专业机构检测,是否合格,我公司存在疑问,不予认可;证据6,该证据是扫描件不是真实的原件,对其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没有保存该资料的权利;我公司也提供了该份查验报告,从内容看,南京消防公司在其提供的该报告中加盖了公章,分包单位是南京消防公司,其抗辩不是适格主体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该报告,应由被告方进行消防验收;对证据7的三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其没有提供原始载体,即使是真实的,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多次要求我公司签证,无法核实增加图纸的真实性,也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待查明事实无关。合同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或者变更增加工程量并不能否认南京消防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当依法完成的消防义务;对证据8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待查明事实无关,我公司无违约行为,南京消防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消防验收。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工程价款,其应当完成消防验收,我公司应支付后续工程款,其不享有抗辩权。
本院认证意见,申思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与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6系同一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申思公司提交的证据4-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提交的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8,与本案的诉求无关联性,且系单方结算,未经对方认可,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黄山区浦溪河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由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投资开发,中建七局为该项目总包单位,申思公司为该项目游客服务中心、市民文体活动中心装饰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2019年,申思公司与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黄山区浦溪河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市民文体活动中心项目室内消防安装工程,工程内容及范围,按甲方(即申思公司,下同)提供的市民文体活动中心项目施工图纸及乙方报价清单范围规定的内容,经双方确认、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自动报警系统优化设计方案,供货及安装内容包含图纸内所有的施工内容,并具体列明工程内容。开工日期2019年3月15日,竣工日期(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2019年8月30日,工程总价款固定价738258.07元,合同价款的确定,乙方应编制工程预算,在报经甲方批准后,作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如有增加双方协商处理。在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部分约定,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应在完工前7天由乙方申请要求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验收通过和开通使用,属于交钥匙工程,并按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延迟的,乙方应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资料二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甲方在原施工图纸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甲方重新绘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甲方要求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变更。在竣工验收部分约定,乙方验收七日内提供竣工图纸和资料。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十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对案涉消防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9年12月2日完工。2020年11月18日,经建设单位黄山聚光浦溪河生态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由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消防工程进行了竣工检测,并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经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系统的检测结论均为合格;同时,由建设单位黄山聚光浦溪河生态治理服务有限公司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南京消防公司)及消防技术服务单位(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公司各分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各分项查验结论均为合格。但未写明具体查验时间。
后因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检测报告和查验报告等消防工程资料,而导致案涉项目至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2021年7月,中建七局黄山浦溪河项目部向申思公司发出通知,称,“你单位承建的市民文体活动中心消防工程,于2019年12月2日完工,但至今未完成消防验收,望你单位立即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并积极配合我单位组织消防验收,以解决消防安全隐患之忧。如不能积极配合,后续市民文体活动中心如有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将由你单位承担一切后果,我公司也将按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申思公司接到通知后,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8月7日和9日向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立即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并积极配合组织验收。申思公司在未得到南京消防公司及其分公司答复后,2021年8月25日,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接受申思公司的委托后,就此事项再次向南京消防公司发出律师函,但南京消防公司、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仍未履行提供案涉消防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申思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申思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市民文体活动中心室内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双方就此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在承建案涉工程后,依法进行了施工,在施工完成后,相关单位组织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检测和查验,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分别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报告和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但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未向申思公司提供该材料,从而导致建设单位即黄山聚光浦溪河生态治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能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为此,总包单位中建七局发文要求申思公司提供相关验收材料,申思公司也多次向南京消防公司及其鸠江分公司提供相关验收资料,而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以申思公司对施工中的变更图纸和增加的工程量未予确认和签证为由,拒不提供上述检测报告和验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履行了案涉工程竣工义务后,还应当协助履行消防验收义务,并履行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等义务,未予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申思公司主张要求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提供案涉工程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和检测报告,并协助履行验收义务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主张因申思公司对施工中变更的图纸和增加的工程量未予确认和签证,其有权不提供工程技术资料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中,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依法应当履行提供技术资料的义务与申思工程未履行变更图纸和增加工程量的确认和签证义务之间,在履行上不存在关联性,并无先后履行顺序,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此作出明确约定,故对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的该抗辩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如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认为申思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而导致其未能结算工程价款,其可依法另行主张相应的权利。关于申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求,本院认为,合同虽约定了违约金,但双方对南京消防分公司未履行提供工程技术资料的违约行为,并未约定违约金,故申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申思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其未举证证明因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未提供技术资料的违约行为而致其实际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该诉求,不予支持。如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未履行提供技术资料的义务,而导致其后续实际遭受经济损失,其可再依法另行主张。南京消防鸠江分公司系南京消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南京消防公司对其分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承担共同责任。故对申思公司主张要求南京消防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黄山市黄山区浦溪河(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市民文体活动中心工程完整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即黄山新晨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并协助履行该消防工程验收义务;
二、驳回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7元,由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7元。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分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昆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