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3民初986号
原告: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华乡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汤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成,安徽华人(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1409室。
法定代表人:区晓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金桥村。
负责人:区晓丹。
原告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思公司)与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吉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成、王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申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申思公司与龙升吉庆分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2.判令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立即支付申思公司拖欠工程款1847508.74元及利息(以1847508.7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率为3.85%,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为9000元);3.判令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立即支付申思公司违约金79073.37元(以1847508.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二);4.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立即退还申思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年利率为3.85%);5.判令申思公司对已施工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判令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立即赔偿申思公司停工损失200000元;7.判令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和理由:龙升公司于2007年在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设立龙升吉庆分公司。由龙升吉庆分公司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经龙升吉庆分公司筛选,申思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投标单位之一,龙升吉庆分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申思公司发出招标文件,申思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龙升吉庆分公司交纳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经过招投标相关流程后,吉庆分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申思公司发出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A2、A3#商业楼和室外修缮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为2622992.69元。2020年7月8日,在双方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龙升吉庆分公司要求申思公司立即进场施工。申思公司无奈只能依照龙升吉庆分公司的要求进场施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内,申思公司已按照龙升吉庆分公司的要求完成了中标工程量范围95%以上的工程量。2020年12月,龙升吉庆分公司因自身问题通知申思公司停工,后期开工时间等龙升吉庆分公司通知。但截至申思公司起诉之日,不论是龙升公司还是龙升吉庆分公司都未通知申思公司继续施工,也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申思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600000元。2021年6月9日,因龙升吉庆分公司迟迟无法给出具体解决方案,申思公司向龙升吉庆分公司发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和办理结算等。龙升吉庆分公司收到该函后,未在申思公司给予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因此申思公司按照己方工程决算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主张已完工工程款即1847508.74元。申思公司认为,双方已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现龙升吉庆分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龙升吉庆分公司系龙升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该法律责任应由龙升公司承担。
申思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一、申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申思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龙升公司和龙升吉庆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申思公司、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以及龙升吉庆分公司系龙升公司分支机构的事实;
二、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招标文件》、《施工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徽商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证明:1.案涉工程经龙升吉庆分公司招投标确定申思公司为A2、A3#商业楼和室外修缮工程的中标人,中标报价为2622992.69元的事实。2.因龙升吉庆分公司原因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应以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的内容如单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为审理依据的事实。3.申思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龙升吉庆分公司转账支付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事实。4.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案涉合同是采用固定单价,其中分项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动而变动,即工程款结算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方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乘以该分部分项的固定单价而得出应付工程款总额的事实。5.招标文件中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进度支付,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的事实;
三、申思公司施工工程量确认单、施工图纸等相关施工资料各一份,证明申思公司按照招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及龙升吉庆分公司要求进行施工,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在施工工程量确认单、施工图纸等施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的事实;
四、《情况说明》一份,证明:1.龙升吉庆分公司再次确认申思公司中标金额为2622992.69元的事实。2.龙升吉庆分公司自认因自身原因无法签订合同及支付工程款,经协商由申思公司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600000元的事实;
五、《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决算资料》一份,证明申思公司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的计量、计价方式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决算,已施工完毕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847508.74元的事实;
六、《关于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有关问题的函》、EMS邮寄单各一份,证明:1.截至2021年6月8日,申思公司一直未接到龙升吉庆分公司开工通知,也未收到其支付工程款项的事实,以及申思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龙升吉庆分公司发函催告履行的事实。2.龙升吉庆分公司应在收到该函后七日内与申思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如若其未在该期限内与申思公司办理结算,则结算价以申思公司决算报价为准德事实。3.龙升吉庆分公司在申思公司给予的履行期限内,既未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也未向申思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
七、《工程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申思公司承建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即A2、A3#商业楼和室外修缮工程的已完成工程量最终鉴定总价为1552758.96元的事实和申思公司支付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费70000元的事实;
八、微信截图及相应视听资料光盘一份,证明龙升吉庆分公司的案涉项目管理人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靳一顺于2020年7月7日通过微信将案涉项目中标通知书和PPT演示等资料发送申思公司副总经理汤文明的事实。
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予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
申思公司提交的上述八份证据,其当庭举证后,法庭进行了审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申思公司当庭陈述和依法确认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龙升公司在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设立龙升吉庆分公司。2020年5月,龙升吉庆分公司就其投资开发的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向申思公司发出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中招标邀请载明: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日11点,投标人交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合同内容文本载明:1.工程内容为发包人所提供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建设工程需修缮部分(详见附件:一期修缮方案),发包人另行发包除外;2合同工期为商业部分60日历天,住宅及其它部分180日历天(开始时间以开工令为准);3.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4.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工程量在25日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告之日起10天内审查确认;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月度付款比列按施工单位实际完成量的70%进行支付,当月度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进度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5%,结算完成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项目整体交付之日起算,保修期满贰年后返还3%,满五年后返还1%,满八年后返还剩余的工程保修金;6.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载明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其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5月28日,申思公司向龙升吉庆分公司转账交纳100000元投标保证金。2020年6月30日,申思公司向龙升吉庆分公司提交了《施工投标文件》。2020年7月7日,龙升吉庆分公司的案涉项目管理人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靳一顺通过微信将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A2、A3#商业楼和室外修缮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发送申思公司副总经理汤文明,中标金额为2622992.69元。
2020年7月8日,在双方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龙升吉庆分公司通知申思公司立即进场施工。申思公司随即依照龙升吉庆分公司的要求进场施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内,申思公司已完成了中标工程量范围内的大部分工程。2020年12月,龙升吉庆分公司因自身问题通知申思公司停工,后期开工时间等龙升吉庆分公司的通知。截至申思公司起诉之日,龙升公司、龙升吉庆分公司均未通知申思公司复工,也未支付工程款项。
2021年5月24日,申思公司按照己方工程决算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对已完工案涉工程作出《结算文件》,工程造价为1847508.74元。2021年6月9日,申思公司向龙升吉庆分公司邮寄了《关于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有关问题的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结算、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等。龙升吉庆分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思公司提出对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的鉴定申请,经本院准许并委托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2021年12月24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A2、A3#商业楼和室外修缮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总价为1552758.96元。申思公司支付鉴定机构鉴定费70000元。
另查明,2021年2月5日,申思公司垫付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600000元。
再查明,申思公司庭审中称,案涉项目的管理人为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靳一顺、徐俊、孙勇、吕汉东、徐建斌为福建省蓝城旭日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案涉项目的监理单位为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弘、程明飞、徐金明为滁州市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
本院认为,申思公司与龙升吉庆分公司虽未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之间的要约邀请和承诺即案涉工程《招标文件》、《施工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结合申思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完成经发包方、监理方确认的大部分工程量的客观实际,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由于龙升吉庆分公司在申思公司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通知申思公司停工,1年另8个月后仍未能复工,也没有支付分文工程款,更没有在申思公司发函后予以答复,显然吉庆龙升分公司已根本违约,致使申思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申思公司请求解除其与吉庆龙升分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于拖欠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因申思公司已完工工程尚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款的计算应以鉴定总价为基础,依照《招标文件》扣除5%质保金后确定,也就是说龙升吉庆分公司拖欠的应付工程款为1475120.96元(1552758.96元-1552758.96元×5%),因此,申思公司的该部分诉求,应予以支持,其他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起始时间和利率问题,申思公司主张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依据不足,应调整为其向法院行使请求权之时;龙升吉庆分公司通知申思公司停工后,至今既没有通知复工,也没有支付工程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自申思公司向法院行使请求权时起依照《招标文件》,按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申思公司的计算违约金起始时间应予以调整;对于申思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因双方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自其起诉之日被解除,龙升吉庆分公司理应退还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对于申思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申思公司要求赔偿停工损失200000元,因其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龙升吉庆分公司与龙升公司是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且其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代表着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理应由龙升公司承担。龙升吉庆分公司、龙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或放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二、***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1475120.96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拖欠工程款1475120.9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还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的已完工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685元,减半收取123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42元,由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2元,由***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负担12660元;鉴定费70000元,由安徽申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00元,由***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负担5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宝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