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84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申请人:曲阜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F42GT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曲阜伟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曲阜伟诚建筑工程名下的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1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曲阜伟诚建筑工程名下的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保全金额11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