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民初48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玉,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田社区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冠红,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田社区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新塘村蔡郢队1622号。
法定代表人:蔡逸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虎,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德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