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杰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4财保189号 申请人: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望峰岗北路发强玻璃厂西3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8MY5BH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系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荐人员。 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唐山镇新塘村蔡郢队1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HH645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10253.5元(徽商银行淮南***支行账号:1860********)。申请人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71025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10253.5元(徽商银行淮南***支行账号:1860********),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071元,由安徽君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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