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帆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帆顺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6民初2469号
原告:安徽帆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乡杨祠村杨圩28-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PPRE37N(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煤化工大道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8826X2。
法定代表人:龚乃勤。
原告安徽帆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帆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帆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