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东方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5N907。
法定代表人:杨永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华阳,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保林,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华阳、许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1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陈 燕
审 判 员  魏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时雪
书 记 员  江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