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2117号之一
原告:周口鑫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北大道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442T016Q。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新,男,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东方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5N90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伦,男,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做出(2021)豫1603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35,000元财产。现二原告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次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培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