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2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金大地龙湖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永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朱玉芳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蕾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