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2290号
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5N9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湖山大道188号赣帝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423045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负责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
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核工业工程地质勘察院,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淮南市正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