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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2948号
申请人:林翔,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街道水北东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1E4Q81M。
申请人林翔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林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30438元进行诉讼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价值230438元为限为其提供等值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翔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438元并已提供等值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得以顺利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304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3元,由申请人林翔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伟兵
人民陪审员  吴永和
人民陪审员  李水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