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627执1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靖县荆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南环路198号2幢3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3QBGG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道水北东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1E4Q8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靖县荆江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627民初2746号、(2022)闽06民终2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2773.4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569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312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72773.46元,被执行人自行缴纳诉讼费15691元,执行费33128元,已向南靖县山城镇人民政府提取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人民币286211.15元,但该工程尚在财政审核阶段,故尚未实际提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利息286211.15元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靖县荆江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