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6132号
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演集镇三关庙永城煤电集团汇龙水泥有限公司西院,统一社会代码:41148100006351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利张路16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1400MA40QD5J9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山公司员工),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城市汇恒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