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523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QD5J92。
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张集乡利张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生,身份证号4115231990********,住新县城关向阳路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2日作出的(2022)豫15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070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7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保单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
2、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新县城关潢河南路的房产一套(信房权证新县字第201402**),该房产已在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正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进行处置。
3、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通过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虎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