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4266号
原告:洛阳市臻美制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大道太***401号1幢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自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利张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臻美制冷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洛阳市臻美制冷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市臻美制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