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171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中心主任。
原告**诉被告河南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园林绿化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317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4元,予以退还385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